中国已建成的最大跨度路轨两用钢桁梁悬索桥通车******
中新社重庆1月18日电 (张旭)郭家沱长江大桥及六纵线北段项目18日建成通车。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介绍,郭家沱长江大桥是中国已建成的最大跨度路轨两用钢桁梁悬索桥。
项目投资方之一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本次通车项目全长26.7公里,分为郭家沱长江大桥、六纵线北段两部分。
其中,郭家沱长江大桥部分起于重庆市南岸区峡口立交,向北跨越长江后,止于重庆两江新区花红湾立交,全长6.2公里,上层为双向8车道城市快速路,下层为重庆轨道交通8号线预留过江通道。特别提醒,大桥通车后,将禁止摩托车通行。
项目承建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郭家沱长江大桥主桥全长1403.8米,采用单孔悬吊双塔三跨连续钢桁梁悬索桥设计,主跨跨径720米,整个钢桁梁总重约2.5万吨。
项目通车后,重庆再添一座跨江大桥,江北区郭家沱街道至南岸茶园,车程将由40分钟缩短至约10分钟。家住郭家沱街道的任开友说,此次通车,让其出行更为便利。
“此外,该项目将形成重庆第一条纵贯东部槽谷的南北向大通道。”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道路建设处处长王慎川介绍,目前,重庆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规划“一环、七纵、八横、九联络”共956公里快速路网体系,已通车573公里,基本形成“一环、六纵、五横、三联络”快速路网结构,城市道路通车总里程超6250公里。
重庆是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桥梁委员会认定的中国“桥都”。王慎川说,随着郭家沱长江大桥建成通车,重庆中心城区累计建成37座跨江大桥(指跨江道路桥,含路轨两用桥,不含单独的轨道桥、铁路桥)。(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